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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北部某患者前往牙科診所評估矯正,因療程之需拔除四顆牙以獲得調整空間(4 bi extraction),然而病患這一方面不認同本身有同意矯正醫師拔四顆健康的好牙,另外醫師這一方面卻認為病患有同意拔牙,可是並沒有讓病患簽署同意文件,爭執沒有共識,患者覺得權益受損而一狀告上法院,由於這類醫療事故,容易呈現羅生門各說各話的情況,檢察官審查本案後,希望雙方私下協調和解以圓滿解決這個案子,然而雙方各有堅持︰患者堅持要求道歉及要求民事賠償150萬,醫師只願意退費15萬,這個案子便重回檢察署一直處理至今尚無定論……(編註:齒顎矯正治療是一項需要非常耐心與病患做說明的醫療行為,因此術前的矯正說明會是必要的,讓患者透過說明清楚明白過程的術式,矯正器的類別,流程,矯正附件,類似的案例參考,預計的療程時間,,,,待患者確認明白過程後即可開始進行療程)

【案例二】

南部某戽斗患者前往牙科診所矯正,療程即將結束,患者的牙齒排列變整齊,卻更加突顯戽斗的缺點,由於事前沒有簽署手術同意書或說明書,無法判斷這個療程的重點僅為齒列矯正,還是另有包含治療戽斗,形成醫病雙方各執一詞的窘境,患者認為醫師要矯正及戽斗包到好,醫師則認為戽斗治療為口腔外科之專業治療,其地方性診所不可能也無法去承諾或應允此方面的治療,最後雙方協調各讓一步,病患自行找口外矯正戽斗,完成後之後續矯正收尾由該醫師免費治療不收取費用而圓滿解決。(編註:齒顎矯正對於暴牙與戽斗或顎變形症這一塊,很多是要配合正顎手術來達成顎顏面的協調,所以務必醫生一定要說明清楚,讓病人心理有底,會遇到那些可能的情況與該如何因應,以類似的圖片或影片來說明是最佳的,因此,術前的詳細說明與溝通才是避免事後醫糾產生的最好辦法)

佐證文件 必須確實簽署

為患者進行治療以前,簽署手術同意書或是相關書面佐證資料,早已成為醫學界的共識。在法源上,《醫療法》第63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實施手術,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並經其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

同法第64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由前開二法可知,醫療機構包括牙醫診所及醫院牙科部門在內,於施行手術或侵入性檢查及治療前,均應依法辦理。

新光產物醫療糾紛保險專員陳國明表示,牙科具有許多與「美」有關的療程,如齒顎矯正、牙齒美白等。美的判讀往往是主觀的,若醫病之間溝通不當,又缺乏佐證資料,很容易肇生糾紛。他這陣子處理較多與「齒顎矯正」有關的醫療糾紛,研判便是由此而生。若參酌《醫療法》的精神,齒顎矯正當然屬於醫療行為的一環,而且所費不貲,簽署具備法律效力的文件,是必要的過程。目前各齒顎矯正學會,均備有相關法律文件,包括齒顎矯正治療需知同意書,以及齒顎矯正治療前、中、後、注意事項等,有需要的醫師朋友,可逕洽學會或公會索取。簽署同意書的用意,並非加深醫病之間的隔閤,反而是為了保障雙方權益。

防範未然 維持良好關係

陳國明專員觀察,許多牙科醫師,在遇到類似矯正引起的醫療糾紛時,習慣抱持「息事寧人」的態度賠償了事,或是因此沒有拿到矯正治療的尾款,摸摸鼻子自認倒楣,這種現象是其他醫科較為少見的,可能與事前沒有簽署具法律效力的佐證資料有關。

也因此,對於矯正醫師,特別是個人開業醫師來說,落實SOP(標準流程)制度,備妥相關文件,如病歷表、手術同意書、手術說明書,以及X光、其他科別醫師的會診紀錄等,是迫切需要的。倘若醫病雙方對於最後的治療結果存在歧見,卻沒有一紙具法律效力的文件做為憑據,導致患者一狀告到法庭,均造成醫病雙方時間與社會資源的浪費。

最後是有關醫病關係的維持,陳專員強調,醫療訴訟有一句名言,「絕大部分的醫療糾紛沒有醫療疏失,絕大部分的醫療疏失沒有醫療糾紛。」看似繞口令的一句話,卻道盡醫病關係的重要性。尤以消費者意識高漲,往昔醫師「先生人」的光環已逐漸褪去,如何在醫療專業與人際互動之間取得平衡,與患者維持良好友誼,將是現今醫事人員的必修課程,也考驗主事者的智慧。

受訪者簡歷/陳國明專員

新光產物醫療糾紛保險專員
新光產物企業保險服務專員
口腔管理學會醫療糾紛講師
家庭牙醫學會醫療糾紛講師
新光產物保險公司會計
新光產物保險公司財務
新光產物責任險理賠
紐約佩斯大學主修財務管理
產物保險法學受訓結業
曾於牙醫全聯會、台北縣、彰化縣、嘉義縣、高雄縣、花蓮縣市、台東縣等牙醫師公會擔任醫療糾紛講師

聯絡電話︰02-2507-5335轉587
個人郵件︰f2-511@skinsurance.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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