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x小姐來電詢問: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將近,於整理
該年度支付醫藥單據中發現有牙醫診所開立之治療牙病收據,是否可於
今(109)年申報時列舉扣除醫藥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因牙病所為鑲牙、假牙製作
及齒列矯正之醫療費支出,如係付與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的醫療院、所者,
可憑其出具與醫療行為有關之診斷證明及收據,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但其診斷證明載明係因美容之目的而為之支出,則非屬醫療性質,依規定不得列舉申報扣除。
(轉自:https://www.mof.gov.tw/singlehtml/384fb3077bb349ea973e7fc6f13b6974?cntId=789d1886f97d492f9e39c75853d35e28 )
@齒列矯正之醫療費用,可否作為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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