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牙醫療爭議案例

案例一:植牙歪斜 原告主張

王先生左、右兩側下顎牙齒蛀牙至甲醫院求診,由乙醫師負責治療。當時A醫師診斷認為需進行拔牙、人工植牙五顆及牙冠牙橋之膺復。王先生乃依醫療委任契約,委任A醫師就其右側下顎植牙二顆,並於中間做一組牙橋,左側下顎植牙二顆,左側上顎植牙一顆。由於植牙歪斜,導致右側下顎製作牙橋後,無法與右側上顎對應之牙齒咬合,違背委任事務受任人之指示,亦未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其給付亦屬加害給付,同時構成侵權行為。因此對A醫師請求包括︰醫療費用、交通費用、減少工作收入及精神慰撫金等。

 

醫師主張

()植牙時因需配合病患口腔骨頭、血管及神經之位置,無法每一根植體均完全平行。

()原告之齒槽骨因長期缺牙有吸收之現象,且張口寬度不足,因此其植體之角度略做修正。

()植體之角度,會因病患骨頭角、神經及血管之位置,調整植體之角度。而植體之角度,雖然會影響假牙醫師製作假牙之難易度,但不會影響病人咬合程度。

()乙醫師並無違背委任之事務,亦無任何疏失,自不負賠償責任。

 

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

(一)牙科醫師檢查發現缺牙區有足夠之齒槽骨可以固定植體時,施行人工牙根治療,合乎現行醫療常規。

 

()若人工牙根植入角度有偏移,以現行技術,可於製做牙冠牙橋時,以有角度之連接體予以調整,可對應咬合。

()若人工植牙區域,因先前發炎或其他原因成齒槽骨萎縮,現今之醫療常規是醫師可在一定程度內,對於植體之位置略為調整,以適應萎縮之齒槽骨。

()依所附病歷資料,A醫師為病患之植體雖略為歪斜,但其斜度仍在支柱及牙冠可正常裝置之範圍內,故尚未發現有違反醫學常規或疏失之處。

 

案例二:品牌的問題

王先生至聰明牙醫診所植牙,A牙醫師經過檢查評估後為其作植牙手術,A牙醫師建議做較好品牌的植體,植入3顆植體。2年後王先生因植牙鬆動在住家附近,找B牙醫師就診固定假牙, B牙醫師告知是※國植體較便宜。王先生生氣的找A牙醫師質疑並要求出示人工牙根植體完整外包裝,檢視有無衛生署許可字號與中文產品、代理商名稱、地址等資料。 A牙醫師不願提供,王先生提出申訴。

建議:類似個案最好事先作好醫病溝通。

 

案例三: 使用非法植體 小心吃牢飯

調查局台北縣調站人員查獲未經衛生署核准進口的某A公司「牙根植體」,且已銷售給國內數家大型醫院及診所使用,其中○醫院醫學發展處表示,院方確實有用A公司的牙根植體,但均先向衛生署查證無誤後才進行採購作業,其他醫院及診所則否認使用該產品。

根據藥事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輸入醫療器材,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廠商或牙醫師明知是非法醫療器材,卻加以販賣或供應,也將受到相同處分。

衛生署醫事處表示,如果牙醫師涉及業務犯罪,衛生單位將視情況提起懲戒,輕則給予警告,最重可吊銷醫師證書,取消醫師資格;即便是在不知情或誤用到非法器材,依法也可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建議:牙醫師對於購進之牙材必須確認其衛署核發之證書。

 

案例四:植牙高貴不貴嗎?

王先生因缺牙很久造成飲食不方便,在牙醫師建議下做了植牙,王先生也付了二十幾萬元。在假牙完成時,王先生有些不適應,但醫師告知是正常現象,王先生雖然有質疑卻也不再說什麼。幾次回診後診所助理要收其費用,王先生不解的說: 「不是已付款了嗎? 」助理解釋所付款是訂金部分,另外有多做骨粉及再生膜等,所以還要再付二十萬元。王先生說他

朋友在南部做才十幾萬元, 認為被牙醫師坑錢,向公會及衛生局提申訴。

植牙因價格不菲,被部分牙醫視為「搖錢樹」,北部植一顆牙約八到十萬元,中南部最低可到一顆三、四萬元,價格南北懸殊

同一種商品有不同價格,是很正常的事,如此業者才有競爭空間,消費者也有不同選擇

建議:牙醫師為病患植牙前,最好先白紙黑字在契約書上寫清楚,註明植牙一顆多少錢、使用什麼材質、總收費多少錢等細節,比較有保障。

 

案例五:植牙手術的併發症

王太太一年前到某診所植牙,術後植牙部位開始產生麻痺與肌肉無力感,不但進食不便,甚至沒法做表情,至今右半臉仍幾乎完全麻痺、皮笑肉不笑,整張臉看起來十分不協調。王太太甚至發現右邊臉的皺紋和法令紋明顯比左半邊臉多,讓愛美的邱太太真是痛不欲生。向許多家牙醫求診都無法改善,求助無門的邱太太,遂提出申訴。

建議:對於植牙手術的說明,最好以書面資料進行並讓患者簽名,並確認患者清楚內容。

@醫療糾紛解決方式

醫療糾紛的訴訟外解決方式

司法訴訟的進行曠日費時,且醫病雙方需耗費鉅大金錢與精神,故若能以訴訟以外方式解決糾紛,可省卻不少麻煩,對醫病雙方的合諧關係也有很大幫助。

醫療糾紛訴訟外解決方式:和解或調解

和解:由病家或第三者(如:警察、地方仕紳、民意代表)與醫療院所/醫生進行磋商,尋求雙方共同接受的解決方案。

 


調解

調解:由客觀第三者居間處理,了解醫病兩方對於糾紛的看法,並找出一個雙方可以接受的解決方案。

可分為:一般調解、調解委員會調解與司法調解

1. 一般調解:直接向醫療院所所在地的衛生單位、醫師公會或相關的消費者團體提出申請。

          法律效力較為薄弱(仍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 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向地方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民事賠償及刑事過失傷害案件,均可聲請調解。

          調解成立所製作的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樣效力。

 

和解書範例

立和解書人 (以下簡稱甲方)

(以下簡稱乙方)

茲雙方為醫療爭議事宜,同意訂定本和解書,協議如下以資遵守:

一、甲方於民國 年 月 日至民國 年 月 日間治療乙方 (位置)牙齒,所生爭議事件,雙方同意甲方應補償乙方新台幣元整,乙方同意不再追究甲方(含甲方受雇人、代理人)民、刑事及行政責任,亦不得提出任何其他請求。

二、雙方同意就本醫療爭議及本和解書內容均應保持祕密,甲、乙方及其家人均不得再對第三人透露,更不得透過網路、媒體傳播任何不利甲、乙方任一方名譽之行為(包括口頭、耳語及書面傳播) ,否則應賠償對方違約金新台幣元整。

三、簽立本和解書同時甲方給付乙方 元整,並由乙方收訖不另立收據。

四、如因本和解書涉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五、本和解書壹式貳份,由雙方各執壹份為憑。


立和解書人

甲方:

身分證字號:

住所:

乙方:

身分證字號:

住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植牙醫療糾紛原因

( 1) Infection

(2) Nerve injury

(3) Informed consent

(4) Anesthesia result in brain damage

(5) Make warranty and breach the contract

醫療糾紛成案要件

 

(1) 有無醫療契約關係

(2) 有無醫療傷害

(3) 行為有無過失

(4) 過失與傷害有無因果關係

四、植牙臨床告知後同意實務

告知後同意的實質意義

(1) 書面告知

(2) 實質說明

(3) 病患充分了解

(4) 志願性簽署

說明告知之範圍

由於疾病種類之千變萬化,究竟醫療告知的範圍應如何,

 

並無一個具體的界限。

 

告知實際應用所遭遇的難題

告知的範圍:哪些風險應對病人揭發

告知後同意的時間成本,門診人滿為患,如何告知?

病人的決定能力:對風險的理解力、記憶力等限制以致於無法做出理性的決定

醫師的說明能力─病人人數之多寡、執業型態等均可能妨礙醫師說明能力

醫師傾向於將其認為是政府官僚化管理的規定

 

說明什麼?

1.診斷

2.可能的治療方式

3.不治療的結果

4.費用:

自費vs健保

5.併發症、副作用

6.治療利益

如何證明已盡告知義務

(1) 病歷詳實記載

(2) 病患簽名

(3) 影音紀錄

(4) 病患、跟診護士證詞

如何避免植牙醫療糾紛

(1) 符合醫療標準流程

(2) 詳細說明與取得病患同意

(3) 醫療同意書簽署

(4) 醫療維護及保固期

(5) 收費合理

(6) 醫病關係良好

○○醫院(診所)手術同意書

病患基本資料

 

病人姓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病歷號碼

手術主治醫師姓名

擬實施之手術

 

(如醫學名詞不清楚,請加上簡要解釋)

 

1.疾病名稱:

2.建議手術名稱:

3.建議手術原因:

 

牙醫師之聲明

1.我已經儘量以病人所能瞭解之方式,解釋這項手術之相關資訊,特別是

下列事項:

□需實施手術之原因、手術步驟與範圍、手術之風險及成功率、輸血之

可能性

□手術併發症及可能處理方式

□不實施手術可能之後果及其他可替代之治療方式

□預期手術後,可能出現之暫時或永久症狀

□如另有手術相關說明資料,我並已交付病人

2.我已經給予病人充足時間,詢問下列有關本次手術的問題,並給予答覆:

 

1)﹍﹍﹍﹍﹍﹍﹍﹍﹍﹍﹍﹍﹍﹍﹍﹍﹍﹍﹍﹍﹍﹍﹍﹍﹍﹍﹍﹍﹍

2)﹍﹍﹍﹍﹍﹍﹍﹍﹍﹍﹍﹍﹍﹍﹍﹍﹍﹍﹍﹍﹍﹍﹍﹍﹍﹍﹍﹍﹍

3)﹍﹍﹍﹍﹍﹍﹍﹍﹍﹍﹍﹍﹍﹍﹍﹍﹍﹍﹍﹍﹍﹍﹍﹍﹍﹍﹍﹍﹍

手術主治醫師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病人之聲明

醫師已向我解釋,並且我已經瞭解施行這個手術的必要性、步驟、風險、

成功率之相關資訊。

醫師已向我解釋,並且我已經瞭解選擇其他治療方式之風險。

醫師已向我解釋,並且我已經瞭解手術可能預後情況和不進行手術的風險。

我瞭解這個手術必要時可能會輸血;我□同意 □不同意 輸血。

針對我的情況、手術之進行、治療方式等,我能夠向醫師提出問題和疑慮,

並已獲得說明。

我瞭解在手術過程中,如果因治療之必要而切除器官或組織,醫院可能會

將它們保留一段時間進行檢查報告,並且在之後會謹慎依法處理。

我瞭解這個手術可能是目前最適當的選擇,但是這個手術無法保證一定能

改善病情。

基於上述聲明,我同意進行此手術。

立同意書人簽名: 關係:病患之

住址: 電話:

日期: 年 月 日 時間: 時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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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證人: 病患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 時間: 時 分

 

醫學的目的不在於開啟廣大智慧之門,而在於為無窮的錯誤設下界線

Berthold Brecht

醫師是人,是人就會犯錯!

我們植牙醫師同仁呢?

五、醫病溝通情境演練

問題提出

醫師,我的假牙無法咬碎食物,怎麼辦?

醫師,我的植牙刷牙會出血,怎會這樣?

醫師,我的朋友說植牙費用沒那麼貴

 

→病患提出以上問題,

你如何回答病患?

醫病關係

醫療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社會背景下

              醫護工作人員要建立良好的醫病關係,加強與患者的溝通,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權、選擇權

              使患者積極支持、配合醫療工作,減少不必要的醫病糾紛,使醫務工作者有良好的心態從事醫療事業

 

醫護人員為何要有良好的溝通?

以病人為中心的時代

避免病人抱怨

避免醫療糾紛

最容易被告的醫護人員:

不聽

不說

不尊重病人

              語言(說話)

 

世界醫學之父希波克拉底曾說過:

醫生有三大法寶

語言、藥物、手術刀

語言是三者中最重要的

臨床溝通的態度

不操之過急

保持緩和、溫雅、關懷的態度

先深呼吸放鬆心情,才開口講話

微笑點頭常是良好溝通的開始

 

臨床溝通技巧

  1. 跟病人打招呼及確認對方名字

 

自我介紹(包括在醫療團隊的角色)

3. 呈現出關心、尊重及注意病人是否有不舒服

4. 專注聆聽,沒有打斷病人的話

5. 核對及確認病人的問題

 

  1. 如果有以下情形發生, 你會怎麼做?

 

病人太多了,植牙患者需X照光檢查,先請助理照一下X光,再為病人詳細檢查及診斷。A:宜由醫師處理。

有病人來要求檢查先前做的植牙,似乎有一些問題,如何做下一步?A:宜瞭解病患真正之訴求再做處理。

病人問植體的相關生產資料,要不要告訴病人?A:宜事先告知。

 

結論:

事前詳細說明和評估,是植牙醫療成功的前提,也是降低醫療爭議的不二法門。

 (from: www.tcoi.org.tw/max/ezcatfiles/tcoi/img/img/346/86877769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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