恪守醫學倫理可以防止醫療糾紛

文 / 高添富醫師

【台灣法律網】

 

醫學倫理概念本來就很抽象,一向都是無法可管,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違反醫學倫理只能予以道德勸說。所以面對醫界有些前衛人士大膽採用企業經營理論,薄利多銷技巧,宣傳誇張手腕,優惠傳銷促銷,甚至賄賂救護車,收買計程車司機,為門庭若市,搭配演藝圈,遊走黑白道,為吸引顧客,折扣減價,免費大優惠,把百貨公司週年慶那一套把戲都拿出來用了,7-11當然比開雜貨店好賺,不按牌出牌的結果,不但自毀醫師形象,而且竟使正派經營,有所不為的大多數醫師們都因而門可羅雀,無以為繼。


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移付懲戒處分

衛生署醫學倫理委員會有鑑於此,深感此風不可長,遂在2002 年1 月修訂了醫師法,特將游走法律邊緣的醫療不正當業務行為,視為「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處理,而在第二十五條第四款中加入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者,可處以警告、繼續教育及臨床進修、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廢止執業執照及廢止醫師證書等懲戒處分辦法。至此醫療倫理無限上鋼,醫師們不管出於自願或被動都必須恪守醫師公約與醫學倫理規範,而且必須君子有所不為,努力以赴,期望能真正做到富貴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貧賤不能移。

隨著醫療發達,就醫方便也是台灣醫療糾紛劇增的原因,國人每人每年門診次數已破天荒高達15 人次,醫師多作多錯,台灣醫療糾紛當然是風起雲湧,應接不暇。比起非洲未開發國家,沒醫師可看,當然不會有什麼醫療糾紛,但台灣醫師俗又大碗,需要窮忙以量補價,結果自然作多錯多,落到人人醫療糾紛纏身,家家訴訟勞費無期。然而醫師心中之痛,不僅如此,醫療糾紛的定義日漸模糊,才是糾紛劇增主因,醫療過程中,只要結果一有不順病人之意,馬上就成立醫療糾紛(結果責任),比如產前超音波檢查沒發現胎兒少一指小指,或莫名其妙,無預警的發生產婦羊水栓塞症,病人回天乏術,醫師就一定陷入無盡無期的糾紛漩渦,受人唾棄,任人宰割;甚者,病人八百年前看過一次病,日後發現新的病情,或不幸得了癌症,也要追根究底,朔本根源,怪罪起當年醫師沒替她早期發現,不論事隔多久,都要契而不捨算清舊帳。


醫療糾紛七成為非過失行為

一九八六年,一群跨領堿的哈佛大學學者接受了紐約州州政府之委託,對一九八四年當年全紐約州五十一家醫院所抽樣取出31,429筆病歷逐筆研讀,研究發現每100名住院病患,有3.7名受醫療傷害;而在醫療傷害事件,有28%是由於醫療過失所引起,另外有72%的醫療傷害受害人,因其傷害非因過失造成,即非醫師之注意程度欠缺所造成,而是醫療本質上的高風險性及不確定性所引起,其損害沒有辦法受到填補。

這佔72%的醫療傷害受害人中,又可分為兩大類,即一為「可預見」醫療傷害:指可以預知的醫療併發症、副作用,是屬於「知情同意法則」所要規範的範疇;如果醫師有在事前善盡說明告知義務,則病患可對此一風險做規劃。另一為「不可預見」的醫療傷害:指不可意料,不可抗力的醫療意外。(參考楊秀儀教授上課講義),雖然我們必須承認,在台灣每年預估有高達八萬件的醫療傷害案例,其中牽涉到不知多少失去親人的錐心之痛,但天知道這當中竟有72.2%,根本就是非關醫師過失不過失問題的「醫療合併症」與「醫療意外」,個人特地為之定名為「非過失行為」,也就是高達七成的醫療糾紛,根本非關醫師醫療行為的過失責任,而是命運使然。


非過失行為要靠醫醫相護

事實上,醫療行為中過失不過失的分野點就是在於Standard of Care醫療照護水準,而醫療照護水準,係以當時的醫學水準為準;低於醫療照護水準的醫療行為就是「有過失」,平均醫療照護水準的醫療行為就是沒過失。平均醫療照護水準的醫療行為除了「正面醫療結果」外,也包括可能發生「負面醫療結果」中的醫療合併症(可預見)及醫療意外(不可預見)這兩種醫療糾紛。

所謂「醫療合併症」者,是指不論醫師多小心,多謹慎,多有經驗,都不能避免會有一定比例可能發生的副作用或後遺症者,如婦癌根治性子宮切除手術後,會有大小便不正常的後遺症,或乳癌開刀後,使用tamoxilin化療,會導致子宮內膜長癌的副作用 (這部份也的確和有否告知後同意有關,可用以決定其違法性之有無);而所謂「醫療意外」者,應是指不論醫師多小心,也終無法避免這種不可抗力﹑不可意料的事發生,才叫意外,如羊水栓塞,嬰兒猝死症等都是,這些都不涉及Standard of Care醫療照護水準的問題,當然正是屬於「非過失行為」的範疇之內。

重點就是,在這塊「醫療合併症」與「醫療意外」領域範疇之中,居然很少法學或醫學人士提及過,關心過,或研究過;個人一向也都把它們歸為病人無理取鬧,精神有病來自我解嘲,至今看到哈佛報告後才恍然大悟,原來它們根本正是屬於不可歸責於的醫師「非過失行為」,而這種佔醫療糾紛中最大宗比率的困擾,防不勝防,有理講不清,才是醫師心中的真正大痛,這也正是迫使醫師不得不採取防衛醫療的主因。而就「未來損害之預防」方面,這72%的醫療傷害,都不是任何責任制度所能夠達成的,而是需要一個更安全的醫療給付環境,由國家用非關過失不過失(也就是一向稱為無過失者)的賠償方式,來加以補償,黃淑英立委目前鼓吹醞釀的「生產風險補償基金」正是具先見之明的創舉。


後醫一句話可以化干戈為玉帛

當大多數學者專家尚未完全領誤,醫師們背負的這頂大黑鍋之前,個人深感在這個領域範圍中,只要「後醫」(後來看到病人的那位醫師同仁)的一句話,就可以化干戈為玉帛,但同樣後醫的一句話,也可以挑釁離間興風作浪,至一發不可收拾。只要後醫或接受諮詢的醫師,能恪守醫學倫理,設身處地,美言「前醫」(之前第一個看過病人的苦主)幾句,其實就可以防止這部份,高佔72%比率的醫療糾紛的成立與否或和解惡化了。譬如說碰到「醫療合併症」事件,我們後醫大可開誠佈公,坦然告訴病家說:誰碰到誰倒霉,那是病人運氣不好,再有經驗的醫師也無法避免,甚至噁心一點說連「前醫」這麼有經驗的名醫都會碰到了,任誰來做都可能更糟糕,真是落地有聲鏗鏘有力。

而對「醫療意外」事件,後醫更可以理直氣壯的為前醫背書兩肋插刀,儘管大言不慚的告訴患者,就是叫神仙來醫治也一樣回天乏術,任誰都束手無策,救不起來。舉例來說,若聽到病人在罵那位教學醫院的教授涼光,替她結紮後還害她又懷孕了,您能放下身段,大言不慚的坦率告訴病人:「這有千分之一的失敗率,我自己也失敗過,沒什麼啦!」。若有病患向您埋怨,前胎在前醫診所分娩後照護疏失,新生兒忽然猝死,您應該老老實實告訴患者,這是天災人禍的意外,誰碰到誰倒霉,如此一句真心話,就足以春風化雨,信不信由您!高達百分之七十二的醫療糾紛案例會不會成立,就這樣完全操之在我(後醫)。

外界社會公正人士都老誤以為醫療資訊不對等下,醫師都愛醫醫相護,其實追根究底,真正醫醫相護的比例,最多也只不過是佔了百分之廿八的醫療糾紛中的過失責任部份而已,非過失行為又何必護短?但真的醫師都醫醫相護嗎?聽說新光醫院羊水穿剌後畸形兒案件, 修成的苦果就是幕後有高人(後醫)指點,而從此開婦產科醫師必須負責撫養教育自己所接生的畸形兒的濫觴;個人不過為當年當兵時老長官的老夫人處方兩次賀爾蒙補充療法,後輩後醫就警告患者,預言說她會馬上致癌,嚇得她老人家一看到本人就避之唯恐不及,醫醫相害屢見不鮮。

如果有一天,連醫師同仁都無法信任,都不可靠,後醫不但迎合患者添油加醋,更愛與狼共舞落井下石,禮失而求諸野,最後這醫療糾紛中百分之七十二的案例,勢必要祈求算命智者的一席「聽天由命論」,來替醫師化解。算命相士如果智慧的告訴新生兒猝死的父母說:其實這是小孩子不跟您,或前世作父母的欠他的債,今世要來償還云云,一言九鼎,不但可能化腐朽為神奇,而且像就祭拜嬰靈一樣,有使病家療傷止痛的精神治療功效。

身為後醫只會一味「煮豆燃豆箕」, 嚴重違背醫學倫理,踩著醫師同仁的傷疤耀武揚威,任「豆在斧中泣」。若經我們醫學會的「紀律倫理委員會」主動調查或接獲會員告狀檢舉,針對會員游走法律邊緣的不正當行為,若証據確鑿,而且百口莫辯,本委員會除被授權獨立審判外,最高還可以處以該會員有期限的予以「限期除名」,到時哭泣的豈只是同是滄海淪落人的前醫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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