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牙方興未艾,相關的醫療糾紛卻層出不窮。北醫牙醫學士、現任承展法律事務所執業律師蕭世光律師表示,法院裡的判例,真正被法官認定醫師有醫療疏失的不超過二成,然而一旦進入訴訟程序,無論最後是否被判定有罪,至少都會留下前案紀錄,形成永遠的污點。如何避免自費所產生的醫療糾紛,除了考驗醫師的技術,更考驗醫師的待人態度,以及最基本的法律自救常識。

法律講究實證 佐證文件不可少

蕭世光律師表示,消費者意識抬頭,醫病關係日益淡薄,牙醫師在進行植牙等風險較高的自費手術前,有必要請患者事先簽署手術同意書手術說明書等相關佐證文件,維謢醫師最基本的權益。「雖然醫療法並沒有明確規定,牙醫師在進行植牙手術前,必須徵求患者的同意,簽訂手術同意書或麻醉同意書,但站在保護醫師本人的立場,上述文件是不可缺少的,有需要的醫師同仁,可自行至衛生署網站下載電子檔。」

「然而問題的徵結點在於,大部份的牙科自費手術,都不能算是衛生署『手術同意書』裡所指稱的『手術』。」蕭世光醫師強調,牙科常見的根管治療、拔牙等項目,不像外科手術必須在無菌室、無影燈下做治療,依現行醫療法第6364條規定,不能算是衛生主管單位所指稱的「手術」。植牙醫師不妨在簽署「手術同意書」之餘,再附上「手術說明書」,讓病患徹底瞭解術前、術後的差別,並留下白紙黑字做為見證。「醫療法第64條提及從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時,必須簽署『手術說明書』,由醫師向病患解釋,請患者簽收,以示醫師有善盡告知之責任。」目前台北縣牙醫師公會已有製作專屬於公會版本的手術說明書,可供牙醫同仁參考。

蕭世光律師建議,植牙醫師可將手術說明書,製作成類似病歷表的佐證文件,一式二份,一份由院所存查,一份交由患者留存,當有糾紛發生,如病患爭執有些併發症沒有告知時,醫師能適時地提出衛生署版的手術同意書與手術說明書,將可獲得第一層的保障。此外各種診斷證明文件,如數位X光機、電腦斷層掃瞄機等先進儀器的記錄影像,一定要確實保存起來,這些資料將是未來法官判斷兩造雙方誰對誰錯的重要依據。

合理賠償 達成和解的必要開銷

「醫學界有一句名言,醫療糾紛不一定有醫療過失,醫療過失不一定有醫療糾紛,」蕭世光律師強調,大部份的醫療糾紛,是醫師沒有妥善處理與病人之間的關係所造成,以他擔任律師的訴訟經驗,除非醫病關係差到無法用金錢彌補,「大部份的案件,都可以用金錢賠償解決

蕭世光律師分享一則去年發生於婦產科界的著名醫療糾紛。台北縣有一對年輕的情侶,女方因為懷孕想要墮胎,依本國法律,必須由女方法定代理人於手術同意書上簽名才能進行手術,但因為女方是單親家庭,而且長期逃家,與男方同居,竟由男方家長代為簽署手術同意書,醫師在沒有察覺事情真相的情形下為女方進行流產,被女方家長以「意圖營利」為理由,一狀告上法院。

蕭世光律師說,訴訟案件可大可小,沒有一定的準則,本案原告,即女方家長曾向醫師索取為數不大的和解金,卻被醫師以「患者已簽署手術同意書,醫院無需負起法律責任」為由,拒絕付出任何賠償金。結果法院判決醫師敗訴,不但要支付罰款,還得入監服刑十個月,留下永難抹滅的前科紀錄,「台北縣醫師公會理事長曾到監獄裡探望那名婦產科醫師,醫師感慨地說,人生有很多事情,假如金錢可以換得到,應該儘量可能想辦法用錢去換。」

進入法院變成被告 即會留下前案紀錄

蕭世光律師表示,如果植牙發生醫療糾紛,患者可以分別向醫師請求民事賠償,並就業務過失傷害向法院提出刑事告訴,一旦進入法院,被告就會留下案底。「法院紀錄分成二種,判刑確定的稱為前科紀錄,提起告訴後來達成和解的,則稱為前案紀錄,這個紀錄將永遠留在檢察機關,一輩子跟著被告,這一點經常為牙醫師所忽略。

蕭世光律師語重心長地說,在消費者意識高漲的時代,倘若不幸發生醫療糾紛,醫師應該思考的是,有什麼方法可以亡羊補牢,在患者採取法律行動以前達成和解,避免留下案底,即使被告全額退費,站在律師的立場,還是會建議植牙醫師接受,畢竟留得青山在,不怕沒柴燒,錢再賺就有了,醫師的信譽卻是永久的,不宜與患者硬碰硬。

「然而退讓也是有限度的,」蕭世光律師強調,如果患者獅子大開口,擺明登門敲詐,一顆植牙動輒要求七位數以上的賠償金,就沒有必要再退讓了。醫師可向地方公會尋求協助,由公會的醫事委員會進行調解;或是到鄉鎮市公所設置的調解委員會,台北市則為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尋求和解。如果上述途徑都無法與患者達成和解,比較壞的打算是進入衛生局,由醫事審議委員會進行協調。

蕭世光律師表示,衛生局是牙醫師的地方主管機關,必定會給醫師帶來較大的壓力,但無論如何都比去法院對簿公堂來得好,「到了法院就會留下前案紀錄,對醫師本人、對執業的院所而言都會造成很大的傷害。」

防患於未然 徹底杜絕醫療糾紛

蕭世光律師表示,現在醫療糾紛的情節愈來愈複雜,「能用錢解決的都還算是小事。」他曾經遇過一個特殊的案例,患者因為與醫師有私怨,想要藉著這個「機會」與醫師「玉石俱焚」,司法強調證據,如果最終進入訴訟階段,相關文件的舉證,如手術同意書、手術說明書,術前、術後的口內攝像等,就變得非常重要。

蕭世光律師再次強調防患於未然的重要性,醫師平時除了應該多加涉獵醫療倫理與法律等書籍,也要有具有行銷的概念,除了推銷自己以外,如何控制自己的情緒,更是每個醫師都要學習的重要課題,「在法院裡,真正被法官認定醫師有醫療疏失的不超過二成,如何與病人維持良好的醫病關係,除了考驗醫師的技術,更考驗醫師的態度。」

 
蕭世光律師\醫師提供

@(轉)植牙法律糾紛 醫師自救教戰守則未得同意所錄的影音可當作證據嗎?-《做對3件事不怕醫療糾紛、改善醫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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