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訂定「齒顎矯正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行政院衛生署 令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衛署醫字第0980205170號

訂定「齒顎矯正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附「齒顎矯正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署長 葉金川(98年8月6日 )
 
齒顎矯正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一、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齒顎矯正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二、牙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在齒顎矯正專科醫師訓練機構,接受三年以上完整之齒顎矯正專科醫師訓練,並持有該機構發給之訓練期滿證明文件者。

齒顎矯正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

齒顎矯正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申請書下載. - 訓練機構認定基準評鑑表

 

 


(二)領有外國之齒顎矯正專科醫師證書,經本署認可者。
前項齒顎矯正專科訓練,於依規定辦理認定前,依中華民國齒顎矯正學會認可之機構為之。

三、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及口試二部分,筆試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
領有外國齒顎矯正專科醫師證書,經本署認可者,參加專科醫師甄審,得免筆試。

牙醫師訓練- 齒顎矯正專科教育訓練 

 

四、筆試以選擇題為主,以中文命題(專有名詞部分得用英文)時間為二小時,其內容範圍包括與齒顎矯正科有關之各基礎及臨床學科。
口試由五位至七位口試委員為之:內容範圍與筆試相同。

五、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分之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參加中華民國齒顎矯正學會年會之學術研討會,並於會中發表論文,名列第一作者並親自報告者(含口頭論文或壁報論文),持證明文件,其每參加一次,前 項專科 醫師甄審之筆試成績得加分一分;但最多不得超過三分,並以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時即繳交證明文件者為限。

六、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七、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八、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甄審費及下列表件:
(一)齒顎矯正專科醫師甄審申請書
(二)牙醫師證書影印本
(三)在訓練機構接受訓練之證明文件
(四)依訓練課程基準所定之參與病例證明
(五)依訓練課程基準規定之相關病例影印本及影像紀錄
(六)其他有關之證明文件
備註:
甄審費應屬規費,其收取應有收費標準作依據。

九、齒顎矯正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展延期限為六年。

十、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之積分至少二百四十分以上,其中第一款至第五款之學術活動積分至少需達一百八十分以上。
(一)參加中華民國齒顎矯正學會年會,每小時二分。(六年內總共不得超過一二十分)。
(二)參加中華民國齒顎矯正學會舉辦之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一分。
(三)參加中華民國齒顎矯正學會正式加入之國際組織之學術研討會,或其他國外正式之齒顎矯正學會主辦之學術研討會,每小時一分。(至多不超過六十分)
(四)在中華民國齒顎矯正學會主辦之學術活動中,發表者及其指導者每篇各六分,其他作者各一分。
(五)在中華民國齒顎矯正學會雜誌刊登論文者,原著論文,每篇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各十分,共同作者二分;其他著作,每篇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各六分,共同作者一分。
(六)六年中發表有關齒顎矯正學論文於本署認可國內外醫學雜誌,每篇第一作者及通訊作者各六分(第一作者與通訊作者如為同一人,只得六分),其餘作者每人均為一分。
(七)參加國內外公會、學會及其他學術單位舉辦之學術活動,每二小時一分。
(八)於澎湖、金門、馬祖、綠島及蘭嶼等離島地區執業者,參加中華民國齒顎矯正學會之學術研討會及聯合病例討論會之積分得加倍計算(須檢具當年度服務證明文件)。

十一、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繳下列表件:
(一)申請書
(二)符合第十點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十二、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費用需要收取甄審費或查核費。
前項規定,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準用之,其收取之費額,專科醫學會應報本署備查。
備註:
甄審費應屬規費,其收取應有收費標準作依據。

十三、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結果,由本署通知之,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展延者,得向本署申請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於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或先行查核者,經本署複審或核定後,前項通知,由專科醫學會為之;其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或展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者,由專科醫學會統一向本署申請。

十四、專科醫師甄審考試成績得申請複查,但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本人申請及複查一次為限。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專科醫師甄審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工作時,前項複查之申請,向專科醫學會為之。

十五、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二年。但保留筆試及格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存五年。
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工作,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先行查核工作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由專科醫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十六、本原則生效前已領有中華民國齒顎矯正學會所發齒顎矯正專科醫師證書者,且其證書仍在有效期限內者,得於本原則公告頒行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專科醫師甄審,得免筆試、口試。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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